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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GO组织主体适格体现环保至上

    来源: 法制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07-26 访问:

      □本报记者袁定波

      “以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为主要,以指导监督环境行政执法为重点,是无锡法院环保审判的特色。”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副庭长周科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无锡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但环境问题随之层出不穷。为解决日益加剧的环境压力,2008年5月,无锡中院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并指定江阴、宜兴、锡山、滨湖4地基层法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6年来,无锡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保案件1076件。其中,民事38件,刑事40件,行政37件,行政非诉审查600件,执行284件,提前介入77件。涌现出社会环保(NGO)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异地生态修复全国第一案等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周科表示,环境案件的公益性特点要求其审理要坚持环境公益优先原则,即环保审判不仅以保障个体财产或人身权益损害为裁判目的,更应以环境公益获得司法保护、受损环境得以修复为审判优先目标,更多关注隐匿在私益争议背后的环境公益健康与安全。

      据悉,6年来,无锡法院审结7件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和1件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件,启动主体大部分为社会环保组织。

      2009年9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公民朱正茂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案件,揭开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神秘面纱,探讨了NGO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作用,体现了司法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坚持环保至上宗旨和灵活处置案件的能力。

      周科告诉记者,通过这些案件,探索了NGO组织这一特殊原告主体在环境司法中的具体作用以及诉讼模式等当前司法亟需了解的应用问题。环保NGO组织这一特殊的中介组织进入司法审判的视野,其蕴含的民众对环境司法的需求得以呈现。环保审判的司法善意、司法理念、司法导向,通过环保NGO组织这一特殊诉讼主体更加容易传递,环保组织间接充当了普通民众与司法之间的桥梁。

      本报无锡(江苏)7月25日电

      (原标题:NGO组织主体适格体现环保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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