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租住在威海一处农家小院的厢房里。在小院的一角有间淋浴室,利用太阳能热水器提供热水。这是我在生活中初次与太阳能接触。不要说夏日了,即便是冬天,只要天气晴好、太阳还未落山,太阳能热水器也可以提供适宜淋浴的热水,令我感叹太阳能的强大!那时的农家,基本上家家都有这样一个太阳能。
后来,离开了租住的小院,便离开了使用太阳能的生活。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个个村落消失了,同时消失的还有生活中的太阳能热水器。人们更喜欢用电、用气来解决沐浴用水,方便而快捷,不受时间、天气的影响。在一幢幢高楼的屋顶,已没有了太阳能热水器的踪影。我们曾经以为这就是进步、这就是发展。直到近几年,节能减排成为热点话题之后,人们才突然发现,太阳能热水器已经离开我们好久了。
在节能减排话语体系下,太阳能是最清洁的替代能源,太阳能热水器也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这既是思想的回归,也是行为的回归,这样的回归是真正的进步。但是,“知易行难”,新老住宅要如何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十多年积累的欠账该如何补上?便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法治社会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应依法办理,太阳能热水器问题自然也不例外。对于这个问题来说,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只要有关部门不缺位、不越位,切实负起责任、忠实履行职责,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便不能成为问题了。
首先,“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任何机关单位都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对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给予便利,而不应以规划、建筑、市容等方面的理由阻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即使确有困难,也应由提出异议的部门找出解决方法,而不应阻止了之。
其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编号为GB50364-2005的《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改造既有建筑上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设计施工中没有提供这些便利,那么,这既是开发商没有遵守技术规范,也是有关部门监管的失误。
第四,“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有了《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所有有关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如果在实践中有些困难,我们就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要我们怀有对法律的信仰,每个人都遵守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太阳能热水器便会轻松、愉快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