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一居民嫌楼上邻居的太阳能影响室内采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拆除外挂式太阳能。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经现场勘查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荣成市的王清和张娜系上下楼邻居,王清住一楼,张娜住二楼。张娜于2008年3月在其阳台外安装了一台外挂式太阳能。王清认为该太阳能挡住了直射进其阳台的阳光,影响了阳台及卧室采光。因此王清多次要求张娜拆除太阳能,均遭拒绝。王清认为张娜安装太阳能属乱搭乱建,不符合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娜立即拆除其阳台外的外挂式太阳能。
被告张娜辩称,被告所买太阳能系经过正常途径购得,在安装方面也符合荣成地区的安装习惯,而原告诉称的太阳能影响其采光既没有量化的标准也无相应证据;根据一般常识可以知道,居民室内采光主要依靠的是非直射光,而该太阳能长度约占阳台长度的1/4,下缘距原告阳台窗户上缘30多公分,从这一点可知所安装的太阳能对其阳台射入的直射光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故不会影响其采光;另外,安装、使用太阳能是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因此不同意拆除太阳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住荣成市某小区同一住宅楼1单元的上下楼邻居,原告住101室,被告住201室。2008年3月16日,被告在自己阳台外安装一台外挂式太阳能,原告认为被告所安装的太阳能影响其阳台及卧室采光,损害其合法权益。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对另一方使用邻地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主张被告安装外挂式太阳能对原告采光存在影响,构成侵权,但经本院现场勘查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权益造成损害,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拆除外挂式太阳能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