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当前位置:环保信息网 > 一次能源 > 太阳能 > 光伏动态 > 业主私装太阳能物业公司无权强制拆除

    业主私装太阳能物业公司无权强制拆除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3-10 访问:

      业主私自安装太阳能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制拆除?

      【读者咨询】

      许先生:2010年6月,许先生在其房屋楼顶安装一部太阳能热水器。后物业公司找到许先生称,《业主临时公约》中明确规定,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和相邻业主同意,不得在楼宇外墙和天台自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现许先生违反该规定,应在两日内将热水器拆除。许先生对此不予认可。2010年11月,许先生发现,热水器被物业公司强制拆除,并损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律师观点】

      本案中,虽然许先生的行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具有一定过错,但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单位,在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超出权限范围自行采取措施。物业公司未经许先生同意自行拆除并导致太阳能热水器损坏的行为,已经超出物业服务的权限,具有一定过错,对许先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离婚时将婚前个人房产赠与一方,事后反悔无效

      【读者咨询】

      李女士:李女士与沈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沈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该房屋已抵押)。双方离婚后,李女士即搬出该房屋。但后来沈先生却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担保为由,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李女士,并称其将撤销对李女士的房屋赠与行为。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赠与协议是否有效?2.如赠与协议有效,能否被撤销?

      本案赠与协议合法有效,理由如下:1.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系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离婚过程中该房屋已由沈先生协议处分给李女士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赠与合同是沈先生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的规定可知,本案诉争房屋作为抵押物被赠与李女士后,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受赠人也可以用积极的方式代替赠与人(即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消除受赠房屋过户的障碍,故房屋设定抵押亦不影响本案赠与合同的效力。

      沈先生能否在房屋过户前撤销该赠与行为?本案的赠与行为具有特殊性,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而设立的,沈先生约定自己婚前个人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是一种以解除身份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协议,此行为是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且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夫妻关系得以解除,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亦已履行完毕,应视为沈先生的赠与条件已经成就,故沈先生无权撤销该赠与行为。 

     


    光伏 光复能 太阳能
    分享到:

    上一篇:太阳能热利用行业如何成功实现突围
    上一篇:电工所加入国际能源署太阳能热发电组织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