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
《通知》明确提出,由内蒙古环保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编制全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将作为受理新项目的前置条件。严格把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土地、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准入关,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安全的已建成项目将限期关停。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的同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补偿、损害赔偿机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与环评审批挂钩。
《通知》强调,2010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必须关闭并拆除,2012年底前,计划完成历史堆存的铬渣无害化处理任务。同时,将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并限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未完成任务的盟市、旗县实行区域限批。积极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耗能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生产能力,切实有效的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