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常规岛屋顶风机和新风机组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FQY022BR155CPMB06BD
1. 招标设备概况:
(1)设备名称: 屋顶风机和新风机组
设备数量:见技术规格书
(2)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 见技术规格书
(3)交货时间:见技术规格书
(4)交货地点:项目建设地点
2.招标文件出售
(1)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0元,招标文件售出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持购买人的身份证原件。
(2)发售时间:2010年12月20日~12月24日,每天9:30-11:00, 14:00-17:00(不包含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3)发售地点:北京
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011年1月10日9:00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
及相关服务。
(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核电行业的相关规定。
(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具备同类百万千瓦级以上压水堆核电站所投标设备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采购和工程实施、质量保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
能力,有核电、大型火电项目类似设备的供货经验。
C 具备相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设计、制造、采购、服务等)的合格资质。
D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
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E 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F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
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
的承诺。
G 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4) 若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或代理公司,投标人必须取得所代理厂家为本招标项目的销售授权证明。
5. 投标商应将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
应能力,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报名方式:报名前请电话咨询,获取报名表格;
联系人:李岩 张馨
手 机: 13401096246
电话:010-63835786
传真:010-51113193
邮箱:zv666@163.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