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 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本规范适用于陆上使用的风力发电机组的认证。
1.1.1.2本规范适用于风轮扫掠面积大于或等于40m2的水平轴风力发电机组。
1.1.1.3对本章1.1.1.2规定以外的风力发电机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认证。
1.1.2规范制定
1.1.2.1本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为:
(1)有关国际标准,如IEC 61400等;
(2)有关国际标准外的其它适用标准、有关理论和科研成果及使用经验。
1.1.2.2本规范修改时,本社将及时换版或颁布修改通报。
1.1.2.3本规范采用的标准/规范均为现行有效的版本,本规范的用户应注意使用这些标准/规范
的最新版本。
1.1.3定义
本规范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和术语与IEC 415同。
本规范各章所涉及的定义,均在各章中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如下定义:
1.1.3.1本社系指中国船级社。
1.1.3.2 CCS系为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中国船级社)的缩写。
1.1.3.3规范系指中国船级社有关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以及风力发电机组等现行有效的规范。
1.1.3.4风力发电机组系指将风能转换为电能的系统(即Wind Turbine Generator System--WTGS)。
1.1.4等效与免除
1.1.4.1除另有规定外,凡等效于或替代本规范要求的内容,如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
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等,只要能提供必需的试验、理论依据或使用经验、或有效公认的标准等,经本
社总部同意后,均可被接受。
1.1.4.2除另有规定外,如能提供必需的试验、理论依据或使用经验,经本社总部特殊考虑后,
可免除本规范的相应要求。
1.1.5规范解释
1.1.5.1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
第2节认证
1.2.1风力发电机组认证
1.2.1.1需进行认证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应满足本规范适用的技术要求。
1.2.1.2风力发电机组认证的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按本社有关的产品认证要求执行。
1.2.1.3经本社认证的风力发电机组和风电场,需满足规定的操作运行和维护监控要求。
第3节操作运行和维护监控
1.3.1一般要求
1.3.1.1操作和维护监控的目的是保证特定场地的一台或一组风力发电机组的操作和维护能满足设计文件中相关操作手册的要求。
1.3.1.2监控应包括对操作维护记录的检查及对风力发电机组的抽查。操作和维护监控应按商定的规定定期进行。
1.3.2操作和维护监控要求
1.3.2.1 应至少确认下列方面:
(1)风力发电机组的维护是由授权的且有资格的人员按照维护手册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
(2)检查控制参数的设置是否满足设计文件中的限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