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跃进,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常州市德威木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机械新村118幢丙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建纲,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凯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强锦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建忠,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委李家圩9号。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伯兴、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葛跃进因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8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跃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张建纲,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萍、王丽颖,被上诉人江苏凯莱木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木业公司)、张建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强化木地板”的03219595.8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月22日,专利权人为葛跃进。
针对本专利,凯莱木业公司、张建忠分别于2005年6月20日和2005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凯莱木业公司和张建忠明确其无效理由均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2006年3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4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葛跃进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第8148号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第8148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凯莱木业公司和张建忠提出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提交了包括证据6在内的多份证据。葛跃进对上述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48号决定采信证据6的行为并不违反听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