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标准有其特殊性,原因如下:
1. 木材是非工业产品有机生物体。红木标准限定的对象与工业产品不同,它是天然生长的、材质随生长的立地条件不同而有变异的木材。由于生长的立地条件不同,同一种树种木材的密度、材色、管孔分布类型(生长轮类型)、纹理、结构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异,即使同一树株,在不同的树高和树径部位的木材也有差异,特别是印度紫檀的密度和材色变化甚大,因此,《标准》规定,即使树木学鉴定是正确的,也不能称为红木;反之,如已全面达到上述标准,虽然不在列入树种范围,但其木材也称为红木。同理,即使是同一商品类内的木材,其材质也各有差异,不能使用统一价格。
2. 红木标准与一般木材名称标准不同,因为它是从众多名称中规范也来的最合适的名称。红木标准所涉及的木材绝大多数是国外树种,很难搜集有正确定名的木材标本并核实其拉丁学名,也很难确定树种译名,不像制定木材名称标准那样有实生的树木及其拉丁学名、中文名可以依靠。